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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舉辦「114 年花蓮縣太平洋全國國高中盃團體羽球錦標賽」,其中競賽規程第捌條補充參賽資格說明一案,請查照。

作者 : 孫佳萱 發佈日期 : 114-10-20 最後更新日期 : 114-10-20 資訊群組 : 體育保健科
一、依據該會114年10月16日國羽賽字第1140000615號函辦理。
二、考量團體賽制組隊合理性,故補充說明競賽規程中參賽資格。
三、原「114年花蓮縣太平洋全國國高中盃團體羽球錦標賽」中競賽規程第捌條競賽項目說明中「各校參與團體賽,不限報名隊數,各隊選手人數最少需四人且不超過十人,報名同組第二隊以上每隊選手人數最少需達八人,唯最多不得超過十人。各選手參與團體賽限報一隊。」,修正為「各校參與團體賽,不限報名隊數,各隊選手人數最少需四人且不超過十人,報名同組第二隊以上每隊選手人數最少需達八人,唯最後一隊選手人數,至少需四人以上。各選手參與團體賽限報一隊。」
四、檢附修正之競賽規程,修正字樣以紅字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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